(2013)崆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张仲亭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崆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仲亭,男,汉族,出生于庆阳市镇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中城派出所抓获,4月13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拘留,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字(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仲亭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健、书记员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仲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仲亭在本区西门坡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佳家住宿宾馆,以能帮其弟办理运输资格证为由,骗得张某某现金400元,挥霍。2、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张仲亭借理发之机与被害人徐某某的妹妹相识后,以能帮其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得徐某某现金3500元,挥霍。3、2013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仲亭借理发之机与被害人齐某某相识后,以婚姻破裂、父母有病为由,先后7次骗得齐某某现金5900元,挥霍。4、2013年3月,被告人张仲亭在天水市秦州区与被害人崇某某相识后,以给自己的亲戚调动工作、与妻子离婚、妻子去世需用钱为由,先后6次骗得崇现金9200元、玉溪牌香烟2条740元,计价值9940元,挥霍。综上,被告人张仲亭诈骗作案4起,计价值19740元。认为,被告人张仲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仲亭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被告人张仲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辩解其从崇某某处借8000元,并写有借条。经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仲亭入住本区西门坡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佳家住宿宾馆,以能帮其弟办理运输资格证为由,骗得张某某现金400元,挥霍。2、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张仲亭借理发之机与被害人徐某甲之妹徐某乙相识后,以能帮忙办理驾校报名及驾驶证为由,骗得徐某甲现金3500元,挥霍。3、2013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仲亭借理发之机与被害人齐某某相识后,以婚姻破裂、父母有病等为由,先后7次骗得齐某某现金5900元,挥霍。4、2013年3月,被告人张仲亭在天水市秦州区与被害人崇某某相识后,以给自己的亲戚调动工作、与妻子离婚、妻子去世需用钱等为由,先后6次骗得崇现金9200元、玉溪牌香烟2条740元,计价值9940元,挥霍。综上,被告人张仲亭诈骗作案4起,计价值1974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证明证实,2013年4月11日23时许,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中城派出所民警在该区新欣旅社抓获被告人张仲亭。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仲亭的年龄等身份情况。3、平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证明证实,该单位无张仲亭。4、《陇东报》通知证实,2008年12月4日,庆阳公路总段在该报第三版发布通知称张仲亭从2008年11月3日至今未到单位上班,且单位无法与其联系,限其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15日内来单位报到,逾期不到,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5、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凭证证实,被害人齐某某给被告人张仲亭持有的卡号为6228483440××××××916中国农业银行卡汇款2500元。6、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3440××××××916)证实,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西大街派出所从被告人张仲亭处扣押该卡,卡主系张仲亭,并用该卡骗取被害人齐某某、崇某某的汇款。7、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业务凭证证实,(卡号:6228483440××××××916)卡主系被告人张仲亭。8、辨认笔录证实,在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西大街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经徐某乙辨认,8号照片即被告人张仲亭就是骗取其哥徐某甲3500元的人;经齐某某辨认,8号照片就是数次诈骗其5900元,且其听徐某乙说还骗徐某甲3500元。9、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12年12月19日,其经营的佳家宾馆住西峰人张仲亭,有一天其在宾馆和其弟电话上说起要办运输从业资格证,被张仲亭听见,说他在平凉市运管处上班,专门管资格证的事情。2013年2月18日,其给他400元,再也联系不上张仲亭,运管处也没有这个人。10、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底的一天,其在东升驾校花4500元报B照,到其妹徐某乙打工的西门坡小齐理发店,并说其到东升驾校报名。这时正在焗油的一个中年男人说他在车管所上班能给其帮忙,让其给3500元报名费及700元制证费。他还把电话留给齐某某,说有事情找他帮忙,其妹拿笔记到本子上。2013年2月26日,其到东升驾校退报名费4200元,张仲亭听其把学费退了,打电话让其到隍庙陈勇擦鞋店,并在京冠肥牛吃饭,其给他3500元。过了三天,他给其打电话问再联系下人没有,他还有三个名额,从那以后他手机关机,再也联系不上。3月5、6日,其和媳妇到车管所,车管所说没有张仲亭这个人,又跑到市驾协报名处查,其名没报上。第二天到运管处问,也没有张仲亭,才发现上当。11、被害人齐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12年12月18日,其店里学徒徐某乙在外边招呼人,来一男子自称从西峰调到市运管处工作,并离婚调到平凉。从2013年1月至2月期间,先后以离婚、儿子来平凉生活费花光、父母有病等为由,7次给现金5900元。直到3月8日,徐某乙说张仲亭给他哥把驾照没办下来,是不是被骗。其就给张仲亭打电话,但电话一直关机。3月14日,其和朋友到平凉市运管处找张仲亭,没有这个人,才知道被骗。12、被害人崇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13年3月份,其通过朋友苟鸿沛认识张仲亭,张仲亭自称是平凉市运管处副县级调研员、科长,先后6次以给领导送礼、吃饭、办理离婚、妻子去世等事由,骗取其现金9200元、玉溪香烟2条,均没打借条。其打电话询问平凉市运管处没有张仲亭这个副县级调研员。13、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下旬,张仲亭到其工作的店理发,并说其离婚,刚从庆阳调到平凉运管处时间不长。2013年2月26日19时许,张仲亭让其哥徐某甲在南门什字京冠肥牛吃饭,骗其哥3500元,后其电话一直关机。1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平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主任,该单位二百余名工作人员中没有叫张仲亭的。15、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张仲亭是夫妻,去年年初,其在西峰区法院起诉离婚,6月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8年的时候,张仲亭迷了一个叫中福在线的赌博游戏,欠了一大笔钱,欠钱后他就不好好上班,债主上他单位闹了一回,他再到单位去上班,公路段也不给他安排岗位,他就一直在外面跑躲债主。一个债主还把他起诉到法院,其和他父亲张天禧还了2万元。从2008年不在单位上班后给家里一分钱没拿过,两个娃的学习、生活费都靠其一个人的工资,实在太紧张。他没有从庆阳公路总段调动工作到平凉市运管局,工作关系一直在庆阳公路总段。16、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庆阳市公路总段劳动安全科担任副科长。其单位有张仲亭,不过现在没有上班。2008年11月份他要求请假15天,没有批准,后来他没有履行手续,也没有上班。单位研究由路政支队与家人联系,让其尽快上班,同时总段在当地媒体《陇东报》上刊登通告信息,利用媒体告知和寻找。如在通告期间仍未返回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处理。路政支队2012年改制时撤销,他的人事关系转到华池公路段,他未去上班。他的档案在我们劳动安全科,也没有除名。17、证人张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4日9时许,张仲亭曾在其经营的好福乐招待所住宿19天,并说在平凉市运管处工作,从庆阳调过来,已离婚。每天8、9点就走,中午12点回来,下午2点左右又走,晚上7点左右回来。18、被告人张仲亭的供述。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仲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侦查、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仲亭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意见,符合本案的量刑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采纳。被告人张仲亭辩解其从崇某某处借8000元,并写有借条。经查,被告人张仲亭实施该起诈骗犯罪,不仅有被害人崇某某的陈述证实,张仲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其现金,并未打借条,被告人张仲亭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崇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其辩解无相应证据证实,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仲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 忠代理审判员 高 娟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受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