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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刑执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罪犯徐家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家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刑执字第1359号罪犯徐家俊。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3日作出(2001)北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家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费用共计人民币69373.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徐家俊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5日作出(2001)桂刑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4月29日交付执行。2004年2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徐家俊曾于2005年11月、2007年7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2009年9月、2011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五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徐家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家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2012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1年3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6.24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家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家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费用共计人民币69373.2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