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二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与薛五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薛五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215号申请人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张树勋,董事长。被执行人薛五全,男。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与薛五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五全支付购车款、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共计23341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215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