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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二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与薛五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薛五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215号申请人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张树勋,董事长。被执行人薛五全,男。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与薛五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五全支付购车款、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共计23341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215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