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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隆仁与孙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隆仁,孙兴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寒商初字第255号原告刘隆仁。委托代理人张金法,潍坊寒亭金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隆仁与被告孙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祝强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隆仁在本院宣判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隆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隆仁负担。审判员  于春兰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爱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