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隆仁与孙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隆仁,孙兴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寒商初字第255号原告刘隆仁。委托代理人张金法,潍坊寒亭金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隆仁与被告孙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祝强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隆仁在本院宣判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隆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隆仁负担。审判员 于春兰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爱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