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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259号罪犯张辉,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河头堡村49号,因犯抢劫罪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五月十四日以(2007)咸秦刑初字第0000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自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6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六日作出(2010)延刑执字第11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辉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张辉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辉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改造真诚踏实。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认真,态度端正,能按时完成作业,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三、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及时完成劳动任务。作为一名井下杂工,该犯能多年够坚守采煤一线,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严格按章操作,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劳动踏实、认真,坚持出满勤,干满点,劳动表现突出。该犯自2010年5月至2013年3月计分考核累计2740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74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辉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