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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373号罪犯李军,男,1985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潼关县秦东镇凹里村二组,因盗窃罪经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以(2010)潼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九日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04月0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以(2012)延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李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军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积极靠拢政府,大胆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认真踏实改造。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各项学习制度,“三课”考试成绩均达90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一直在伙房炊事员岗位改造,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吃苦耐劳,踏实肯干,注重节约,爱惜粮食,讲究卫生,严格落实卫生防疫制度。能利用自己的厨师专长为服刑人员带来可口的饭菜,利用现有材料提高饭菜质量,出主意、想办法改变饭菜花样,注重营养搭配,赢得监区服刑人员的一致好评,并多次受到监区干部的表扬。该犯自2012年02月至2013年03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091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091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军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