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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某某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白县某某综合经营服务部、博白县某某管理所、博白县某某委员会装饰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白县某某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博白县某某综合经营服务部,博白县某某管理所,博白县某某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某某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博白县某某综合经营服务部。被执行人博白县某某管理所。被执行人博白县某某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某某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白县某某综合经营服务部、博白县某某管理所、博白县某某委员会装饰工程款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1997)博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及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玉中经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199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1998)博执字第35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上述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8月27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二00二年元月十九日三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并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1997)博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及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玉中经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詹德才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宾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