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余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天保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人民陪审员 姜成邦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