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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英与名仕花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明光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676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1957年8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明光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明涧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6140907-3。法定代表人:吴国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刘英与明光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明光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英41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明光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缴纳在明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保证金4225元。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央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