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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常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常民初字第26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潘某甲,下岗职工,()。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根香于2013年8月3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3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常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潘某乙。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为此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希望其能戒掉赌博恶习。多年来原告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被告仍然恶习不改,反而常因家庭琐事打骂原告,甚至对年幼的女儿大打出手。2013年7月18日,原告因为遭遇车祸在家休养,被告认为原告是在偷懒,原告辩解几句,被告就对原告大打出手,女儿潘某乙要求被告不要欺负妈妈,被告反而连女儿一起打,致女儿多处受伤。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潘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女儿其他费用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夫妻共同债务136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潘某甲辩称:原告说的都是假的,不是事实。原、被告俩人因为办了常山福达塑料制品厂,被告根本没有时间赌博,被告只是娱乐性的玩玩,并不是赌博。被告没有计较过生女孩还是男孩,跟被告父母没有关系,被告父母重男轻女思想是有的。因为原告婆媳关系处理的不好,以致影响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原告每次住院看病都是被告出的钱。2013年7月18日原、被告发生争执的时候,因为原告教女儿说谎话,被告是打过女儿的,但被告平时是不会打女儿的。这次因为打女儿还被常山县公安局拘留十天。今年夏天女儿刚好开始读小学,女儿年幼,如果原、被告俩人均改正自己的缺点,原、被告还是可以和好的,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2、户口簿(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儿潘某乙于××××年××月××日出生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可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综上,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潘某乙。因家庭琐事及原告未能处理好与被告家人的关系,致原、被告偶有争吵。2013年7月18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失手打伤女儿,原告报警后被告被常山县公安局拘留十天。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潘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女儿其他费用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夫妻共同债务136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潘某乙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女儿其他费用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夫妻共同债务136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不和,但未致夫妻感情破裂之程度,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改正各自缺点,相互体谅与尊重,仍可以建立和睦的夫妻关系。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其诉请离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0元。款缴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市建行营业部,账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05636901。特别告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叶根香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