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汤阴县腾达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永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濮阳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濮阳市源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腾达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市永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濮阳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濮阳市源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894号原告汤阴县腾达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法定代表人张晓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永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法定代表人邢素娥,该公司经理。被告濮阳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法定代表人悦伟,该公司经理。被告濮阳市源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法定代表人李宪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腾达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永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濮阳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濮阳市源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腾达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腾达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腾达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汤阴县腾达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