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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权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郑华峰、厦门厦经纬船务有限公司等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华峰,厦门厦经纬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法权字第154号原告:郑华峰。委托代理人:陈锋。被告:厦门厦经纬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圣强。原告郑华峰为与被告厦门厦经纬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经纬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公告“经纬航”轮债权登记期间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并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华峰委托代理人陈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经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郑华峰起诉称:2012年2月25日,被告厦经纬公司雇佣原告郑华峰在其所有的“经纬航”轮上担任大副,2013年2月24日,原告离船,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资336000元,但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36000元;2、确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所有的“经纬航”轮享有船舶优先权;3、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厦经纬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郑华峰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证据1、船舶国籍证书,证明“经纬航”轮系被告所有;证据2、船员服务簿、船舶签证申请单,证明被告雇佣原告在涉案船舶工作;证据3、“经纬航”轮尚欠船员工资清单,证明被告确认拖欠原告的工资金额;证据4、(2013)甬海法登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申请债权登记并得以准许。被告厦经纬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确认函,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请属实。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证据均系原件,能相互印证,且被告已提交确认函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均予以认定,并结合庭审查明情况确认原告诉称属实。本院认为:原告郑华峰受被告厦经纬公司雇佣在其所有的“经纬航”轮工作,双方之间的船员劳务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劳务后,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工资,且被告已对涉案工资金额予以确认,故原告的该项诉请,证据与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欠款项系船员工资,原告该债权产生之日距今不满一年,依法具有船舶优先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郑华峰对被告厦门厦经纬船务有限公司享有工资款33600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的海事债权;二、原告郑华峰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厦门厦经纬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经纬航”轮享有船舶优先权。本案案件受理费6360元,由被告厦门厦经纬船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继林代理审判员  徐嘉婧代理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郑 静附页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