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379号罪犯王力,别名王盼盼,男,1991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兴镇兴北村七组。因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以(2010)西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07月2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王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以《监狱���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时刻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积极靠拢政府,踊跃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二、在学习中,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回答问题,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尊重科学文化知识,尊重教师,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该犯系伙房炊事员,在改造期间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监管秩序,不怕脏,不怕累,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节约粮食,注重饮食卫生,严格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并能利用自己的厨师专长为监区服刑人员带来丰富可口的饭菜。尤其是在2012年春节期间,该犯合理利用现有材料制定食谱,精打细做,不辞劳苦地变换花样,为服刑人员烹制一道道鲜美佳肴,极大地稳定了服刑人员的思乡情绪,为监区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监��干部的一致好评。由于该犯表现较好,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03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349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49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