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38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周庆民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民,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389-2号申请执行人周庆民,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庆民与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周庆民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39531.35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周庆民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