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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社刑初字第0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松、杨金东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社旗县绿源景观有限公司,刘松,杨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社刑初字第0015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社旗县绿源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东,职务:经理。诉讼代表人赵丽萍,女,48岁。被告人刘松,男,45岁。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3年3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2013年4月8日经南阳市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德青,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金东,男,42岁。因涉嫌贪污,于2013年3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2013年4月8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楠,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社旗县绿源公司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刘松、杨金东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客观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张建玺审判员  康运生审判员  闫宗淼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运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