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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刑执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罪犯谭云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刑执字第1277号罪犯谭云峰。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南刑初少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云峰犯抢劫、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8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谭云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谭云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1年4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8.09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云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云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7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