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刑初字第103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3)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帅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川A*****号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天回镇方向沿杜太路往北新大道方向行驶。当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车行驶至成都市金牛区北新干道与杜太路交叉口处左转弯向南口方向行驶时,与被害人陈某发生碰撞及碾压,导致被害人陈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请求路人帮忙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经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谭某某是自首,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谭某某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死亡确认记录,被告人谭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2013)金牛民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决定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田 岳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