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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庆安诉被告邯郸市世龙建材有限公司、程运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安,邯郸市世龙建材有限公司,程运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朱庆安。被告邯郸市世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戈大旺,邯郸县邯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运峰。本院受理原告朱庆安诉被告邯郸市世龙建材有限公司、程运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邯郸市世龙建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邯郸市世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邯郸县,被告程运峰住所地也在邯郸县,合同履行地东陶庄也在邯郸县。故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本案应由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邯郸市世龙建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邯郸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 宙审判员 王建永审判员 李素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