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靳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靳某,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于2013年6月8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靳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彩礼人民币136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靳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