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西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葛义秀与董学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义秀,董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西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葛义秀(系董先应之妻),女,194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董学文(系董先应之子),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作出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2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对申请人葛义秀与被执行人董学文关于在董先应(已死亡)名下的存款作出分割,因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产生争议,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在董先应名下的存款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飞审 判 员  宋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