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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尹良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良军,王元青,辛瑞吉,青岛得鑫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尹良军。被执行人王元青。被执行人辛瑞吉。被执行人青岛得鑫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1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良军与被执行人王元青、辛瑞吉、青岛得鑫利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四(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