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尹良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良军,王元青,辛瑞吉,青岛得鑫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尹良军。被执行人王元青。被执行人辛瑞吉。被执行人青岛得鑫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1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良军与被执行人王元青、辛瑞吉、青岛得鑫利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四(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