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刑监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寸德科诬告陷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宝刑监字第00007号寸德科:你因诬告陷害犯罪一案,不服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08)凤翔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你诬告陷害犯罪的基本事实、情节是正确的,证据确实充分,有证人马志珍、谭引勤的多次陈述,证人师虎强、马爱琴、高锁平、谭拴长,刘万良、仝三太、乔长明、师拴录、高春泰等证言,你亦多次供述,且写有悔罪书,足以定案。原判定性准确,判处适当,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决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