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汝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社区居委会第七组诉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社区居委会、郑州市上街区聂寨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社区居委会第七组,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社区居委会,郑州市上街区聂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社区居委会第七组诉讼代表人张振林,男,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谢景红,男,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占胜,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任该组议事组长。被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付显义,男,任该居委会主任。被告郑州市上街区聂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海潮,男,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安增如,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贾强,女,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社区居委会第七组诉被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社区居委会、郑州市上街区聂寨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汝州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8月15日土地违法案件汝国土决定(2013)第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主张二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但该出发决定书尚未生效,对土地利用是否合法尚未定论,此案的处理结果与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生效有一定关联性,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杜红侠审 判 员  耿建立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慧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