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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278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劲,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光英,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成,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杨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