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申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付国森与被申请人王书霞所有权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国森,王书霞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申字第7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国森,农民。法定代理人:付恒昌,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付国森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书霞,农民。申请再审人付国森因与被申请人王书霞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付国森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王书霞为死者王加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王书霞未提交书面意见。审查查明:付国森系付恒昌与王艳琴夫妇2000年抱养的养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王艳琴与王书霞系王加顺的两个女儿。王艳琴系长女,早年出嫁。王书霞系次女,婚后与其上门女婿跟王加顺夫妇一起居住生活。2005年王艳琴交通事故死亡,2007年付恒昌带付国森再婚另组成新的家庭。2008年王加顺妻子病故。2011年11月4日王加顺交通事故死亡,王书霞操办了其后事并参与了事故处理,与肇事方达成协议,取得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丧葬费共计152000元。后付国森以其有权代位继承、有权均等分割赔偿的款项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丧葬费非遗产,不适用继承制度、付国森无权以近亲属的身份分割赔偿的款项。遂判决驳回付国森的诉讼请求。付国森不服,提起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付国森与付恒昌、王艳琴夫妇不具有合法的收养关系,与王加顺不形成外祖父与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权取得王加顺死亡后所取得的财产。据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查认为,付国森申请再审主张的“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王书霞为死者王加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应当再审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国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焦小力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