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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与马启全、宗绪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马启全,宗绪贞,马丰山,马启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07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负责人程进,行长。被告马启全,农村居民。被告宗绪贞,农村居民。被告马丰山,农村居民。被告马启斋,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与被告马启全、宗绪贞、马丰山、马启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启全、宗绪贞、马丰山、马启斋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启全、宗绪贞、马丰山、马启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撤回对被告马启全、宗绪贞、马丰山、马启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0元,邮寄费240元,共计787.50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