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魏正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正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444号罪犯魏正平,男,生于1971年7月22日,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一日以(2009)子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二○○九年九月十四日至二○一四年九月十三日止,于二○一○年三月十八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魏正平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魏正平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踏实、认真,特别是在狱内线圈、银针分队改造以来,该犯为残疾犯,丧失了一定劳动能力,但该犯能积极投入生产,不怕苦不怕累,经常主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超产线圈一万余个,为分监区多创收600余元,受到干部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0年6月至2013年5月底止累计获得1758分,折合积极十七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7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魏正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魏正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正平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