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二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诉罗礼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罗礼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二初字第211号原告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世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俊英,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礼芬,女,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礼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大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