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韩瑞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瑞亮,韩瑞利,韩英,万国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韩瑞亮。申请执行人:韩瑞利。申请执行人:韩英。被��行人:万国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瑞利、韩瑞亮、韩英与被执行人万国永交通肇事一案中,因收取被执行人万国永主动缴纳被执行款107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7)即刑初字第226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