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97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徐XX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9757号原告徐XX,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被告XX,男,现住日本。原告徐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XX诉称,2008年6月原告想去日本打工,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原、被告2008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婚前就见过一次。婚后再没有见过,双方未共同生活过,也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实际上原告是为了去日本才结婚的。现原、被告长久未能联系,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活,未生育。2013年3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徐XX与被告XX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万发文人民陪审员 张友根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卓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