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叙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280号罪犯张叙龙,又名张启能,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大井镇新房村皂角咀组,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三日以(2009)白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二○○八年八月二日至二○一八年八月一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张叙龙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叙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1、该犯自投入监狱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从严要求自己的言行,深挖犯罪根源,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拢政府,踏实改造。2、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作为井下杂工,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任劳任怨,按章作业,保质保量完成了各项生产劳动任务,为监区井下安全生产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受到干警的一致好评。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各科成绩均在90分以上。该犯自2009年6月至2013年3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2424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24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叙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叙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叙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六年八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