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市刑执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罪犯谢华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华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刑执字第1280号罪犯谢华克。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0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华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庆友等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6007.25元。被告人谢华克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3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19日交付执行。2009年2月6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5月25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30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谢华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华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1年4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7.9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华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华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庆友等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6007.25元不变(刑期至2028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