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执裁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寅与被执行人西安铭畅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寅,西安铭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011号申请执行人陈寅,男。被执行人西安铭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周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寅与被执行人西安铭畅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5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3)第108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寅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8月9日,被执行人西安铭畅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1550元。2013年8月30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案款15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陈寅,陈寅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3)第10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