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6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471号罪犯张某某,男,193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以(2005)黄中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