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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380号罪犯李杰,男,1987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兴镇兴北村四组。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以(2009)合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06月2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2011)延刑执字第18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李杰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时刻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积极靠拢政府,踊跃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二、在学习中,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回答问题,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尊重科学文化知识,尊重教师,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监区下料组劳动改造,在日常改造中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吃苦耐劳,积极肯干,注重节约材料,废旧利新,且经常超额完成分配的各项生产任务。特别是在2012年度改造中,该犯累计节约生产材料约13000元,充分利用废旧材料累计节约约4000元,两次受到监区大会表扬。由于该犯改造表现优秀,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自2011年08月至2013年03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607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07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