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市刑执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罪犯姚新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新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刑执字第1364号罪犯姚新胜。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7)柳市刑初少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新胜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姚新起、姚新胜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福祥、韦春燕、韦柳鹏、覃秀琼人民币57258元、38172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桂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姚新胜的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姚新起、姚新胜分别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福祥、韦春燕、韦柳鹏、覃秀琼人民74638.8元、49759.2元,二人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30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不变。刑期至2030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姚新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新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劳动能手,2012年度获表扬。自2011年2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6.71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新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新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不变,被告人姚新起、姚新胜分别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福祥、韦春燕、韦柳鹏、覃秀琼人民74638.8元、49759.2元,二人互负连带责任不变(刑期至2029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