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19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汪昌龙与倪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昌龙,倪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966号原告:汪昌龙,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巢湖市人。委托代理人:张肖云,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被告:倪坤梅,女,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巢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昌龙诉被告倪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昌龙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昌龙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昌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汪昌龙承担。审判员 刘冬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