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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19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汪昌龙与倪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昌龙,倪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966号原告:汪昌龙,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巢湖市人。委托代理人:张肖云,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被告:倪坤梅,女,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巢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昌龙诉被告倪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昌龙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昌龙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昌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汪昌龙承担。审判员  刘冬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