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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成云与秦爱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云,秦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李成云,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秦爱东,男,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李成云与被执行人秦爱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榆民一初字第00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成云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成云与被执行人秦爱东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秦爱东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李成云赔偿款18000元,并支付了案件申请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榆民一初字第00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慧利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