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成云与秦爱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云,秦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李成云,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秦爱东,男,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李成云与被执行人秦爱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榆民一初字第00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成云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成云与被执行人秦爱东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秦爱东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李成云赔偿款18000元,并支付了案件申请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榆民一初字第00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慧利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