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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1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邓某分家析产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邓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24-2号原告王某甲。被告邓某。第三人王某乙。第三人王某丙。第三人王某丁。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邓某、第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邓某的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