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吕金芳与李书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芳,李书斌,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都城管综合执法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56号原告吕金芳,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某,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书斌,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系陕DA70**车驾驶员。被告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都城管综合执法队,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文汇西路23号。陕DA70**车所有人。负责人徐景勋,该单位负责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阳西路6号。负责人刘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芳与被告李书斌、被告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都城管综合执法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书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金芳撤回对被告李书斌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侯佳媛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笑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