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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阴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孙凤鸣、倪春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孙凤鸣,倪春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秦川,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孙凤鸣,住江苏省大丰市南阳镇。被告倪春梅,住江苏省大丰市南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凤鸣、倪春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凤鸣、倪春梅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明确提��撤回对被告孙凤鸣、倪春梅的起诉,是原告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凤鸣、倪春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93元,减半收取4296.5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高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宁晓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