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109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096-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方舟。委托代理人朱宇亮、马煜琴。被告杭州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杭州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6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832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妍妍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童建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邱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