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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党元宏、张武才、解金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党元宏,张武才,解金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宗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党元宏,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武才,男,汉族。被执行人解金换,女,汉族。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元宏履行4万元,被执行人张武才与申请执行人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清偿人民币15万元,因被执行人党元宏、解金换暂无履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韩执字第00102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即可以再次立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保民审 判 员  王武刚代理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