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房义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义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285号罪犯房义乐,又名义娃,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南姚村4组。因抢劫、盗窃罪经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日以(2009)蒲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自二○○八年十二月四日至二○一四年六月三日止,刑期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1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房义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房义乐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识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服从管理,遵守纪律,严格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自觉改造思想,积极靠拢政府,敢于同违规违纪行为做斗争。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听讲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三、参加生产劳动积极,担任井下抽水工,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该犯自2010年10月至2013年3月累计获得计分考核成绩1421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21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房义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房义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义乐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