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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刑执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李冬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冬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刑执字第2267号罪犯李冬虎,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7)威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冬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8年1月18日起,于2008年2月28日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6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6月3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8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3年8月1���,以该罪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受专项记功奖励一次,2013年6月受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报罪犯李冬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李冬虎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7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伟东代理审判员  陈志宇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