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延刑执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惠先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惠明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319号罪犯惠明先,又名惠小明,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华东村,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二日以(2006)咸秦刑初字第0002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至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止。于二○○七年六月十一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六日作出(2010)延刑执字第126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惠明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惠明先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惠明先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及《犯人守则》,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得罪行,结合所学法律知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勇于同违规行为做斗争,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刻苦认真研究,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三、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该犯自2010年5月至2013年3月,累计获得计分考核成绩2771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771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惠明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惠明先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惠明先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