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李森严与冯良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严,冯良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965号原告李森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月英。被告冯良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严与被告冯良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森严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良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森严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森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李森严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