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杨海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372号罪犯杨海誉,别名杨洋,男,1989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横山县党岔乡尹家洼村,因抢劫罪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以(2007)榆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杨海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以(2007)榆中法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九日至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以(2011)延刑执字第9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海誉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杨海誉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海誉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改造犯罪恶习,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靠拢政府,认真踏实改造。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各项学习制度,“三课”考试成绩优良。三、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为机修一车间车工,能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劳动纪律,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能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平时不断钻研车床技术,在发挥自己的特长外,能主动指导新犯操作技能,带领新犯学习车床技术,纠正新犯违规操作行为,在犯群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并多次提出创新性建议被干部采纳,受到监区干部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1年03月至2013年03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738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738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海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海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誉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