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辖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浙江四季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四季乐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辖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生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四季乐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华。上诉人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3)嘉海袁商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实际上是买卖合同纠纷,不存在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处。因此,本案应由富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产品定作合同》及内容,本案应为定作合同纠纷。因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以加工行为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