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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一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子富诉被告马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富,马卫琴,王治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154号原告郭子富。被告马卫琴。被告王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子富与被告马卫琴、王治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子富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子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郭子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瑞 微信公众号“”